【资料图】
1、初创企业补贴从现行的按每户企业为计算单位,变为按创业人员为计算单位给予补贴。
2、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给予企业初创补贴。
3、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现行的按每吸纳1名户籍失业人员补贴1000元提高为按吸纳户籍人员就业人数分档发放补贴。
5、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6、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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